速来围观!专家从知识产权法哲学角度评析百度与搜狗间输入法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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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法哲学角度评百度与搜狗间输入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纠纷

想当年司马迁发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感慨时,断然不会预知知识产权制度的出现,更不会预知此语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人类社会的矛盾无外乎两种:一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后者往往是由前者所决定。说明这一点并不困难,因为人类的生存所需要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的发展所造成的需求却是***的。因此,对利益的追求与争夺就构成了人类历史长河永不落幕的画面。而在网络社会的今天,情况更是如此。

知识财富成为财产不是偶然的,其价值性和稀缺性是使其成为产权对象的内在根据;而社会认同和法律保护则构成了其外部条件。创造者和***的权利,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应该而且必须给予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是历史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体现了利益博弈和平衡。迄今为止,尽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批评声音不绝于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激励作用远远超过负面效应。正因为如此,科学发明仍然源源不断地被创造出来(当然,历史上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时同样有发明的产生)。但是,在对某一技术方案授予发明专利时,不得不考虑智力劳动与科技创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不为此设计相应的制度来平衡其中的利益关系。为此,专利法在决定授予一项发明专利时,该发明必须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条件。

暂且不论新颖性与实用性,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是将其与现有技术相比,要求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需要注意的是,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为了判断创造性,专利法引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人作为评判创造性的判断基准,对该技术人员来说,创造性意味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该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缺乏创造性。因此,需要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2010)》,第170-173页)。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审查指南(2010)》第175页)。

以上是判断创造性的基本思路与方法。在以往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中,请求人往往诉诸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来主张诉争专利无效。即使是审查员处理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也离不开这些思路。尤其是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能力认定问题,这往往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其中可能隐含着审查员或者法官对专利授权标准的立场,其本质是基于专利法基本原则进行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石必胜:《专利权有效性司法判断》,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近期发生的百度与搜狗之间关于“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与系统”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也是沿用这条路径。在本案中,根据第30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结论,专利权人搜狗公司的大部分权利要求被认为缺乏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其中,对于技术启示的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决定书中指出有关证据与权利要求存在不同,即“映射关系”的不同。但是,这种“映射关系”并非简单的直接映射,而是在直接映射的前提下产生对间接映射的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确立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笔者无意评论决定书的结论是否正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专利权制度不仅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同时也追求其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不能以审查员或者法官的立场作为判断基准。发明专利是技术与利益的交织地带,法律作为介入者,稍有不慎,便可能跨越边界,使利益失衡,从而阻碍技术创新的步伐。

当创造性劳动被视为一种知识产权融入生产过程中时,知识产权规范便给科学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促使科学的风气发生变化:例如思想的公开、信息的共享、获得奖赏的刺激以及科学的无道德性认识等等。同时,知识产权规范也开始控制科学创造活动:公开知识和交换思想不再受到追捧,因为它们可能与知识产权的主张相抵触。这就意味着科学研究的方向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来加以控制。

耶稣说过,让恺撒的物归恺撒,上帝的物归上帝,其意指世俗权力与精神生活互不干扰,相互独立。看起来,知识产权似乎属于“阳春白雪”的精神世界,而实际上,知识产权不过是俗世洪流中的一部分“工具”而已。但是,知识产权法的勃兴表明,至少有相当部分的国家的经济无疑是需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的。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正属于上层建筑的变革,是发生在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变化的重要依据。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新的事物,从更为广义的视角来看,更是现今社会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根基。在如此至关重要的制度面前,法律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纷争的解决将起到风向标的作用。而我们不禁要问,在技术与利益的关系天平中,究竟孰为上帝之物,孰为凯撒之物呢?

责任编辑:Jane 来源: 51C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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