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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携机密创业 沪科案官司始末

作者: 崔海燕 出处:证券市场周刊  (  ) 砖  (  ) 好  评论 ( ) 条  进入论坛
更新时间:2006-08-16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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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一场是否构成了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辩论持续达两年之久。2003年到2004年期间,一审曾经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涉入协调,最高检察院参与督办,还有人扬言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也曾经介入斡旋。

2001年11月,一个研究光传输技术的上海沪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沪科公司)悄然在上海诞生,它给通讯业埋下了一颗轻型炸弹。

行业巨头贝尔公司迅速发现自己和沪科的互补性,双方马上结成联盟,由沪科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每月向沪科提供研发费用58.8万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与贝尔三七分成。这一协议令光传输的前辈华为公司不快,因为沪科几乎大部分员工都是从华为离职。

瞄上沪科的,还有UT斯达康——中国留学生注册于美国的一家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它从中国的小灵通(无线市话)市场掘金起家,一直由小灵通提供大部分利润。但小灵通的前景早被圈内人看淡,因此,UT斯达康猎取下一个增长点的计划就没有间断过。沪科就是其一。

缠绵于三大跨国企业之间的一个上海本地小公司当然风光无限,而它的主人翁也成为焦点。2005年5月19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项终审判决,这个小公司的焦点人物被分别课以严刑峻法。

官司始末

王志骏、刘宁就是这家滑行3年零6个月最后失败的沪科公司的主人,他们分别在2001年7-9月间离开华为,没过两个月就各出资25万元成立了沪科。随着扩张的到来,公司陆续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华为公司光网络技术研发的老同事一起做事。几乎不到一年的时间,这一帮年轻人在同行惊羡的目光中通过了很多地区运营商的入网测试,并获得入网许可证。

胜利的喜悦不断激励着大家,但谁也没有想到2002年10月,华为在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沪科索赔200万元。华为认为王、刘、秦等人违背了跟自己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在华为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被告人秦学军从华为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有关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

传票已经发出,开庭已敲定在2002年12月4日。但华为突然撤诉了,理由至今没有对外明确。

此间又发生一桩事:2002年10月16日UT斯达康以1500万美元(含期权)收购了沪科光传输技术的核心资产。可靠资料证明,王等3人于2002年11月11日加入UT斯达康。

10天后,王等3人在杭州意外遭遇佳木斯警察搜查并被逮捕,他们电脑里的资料全部丢失。3人分别被拘留。2002年12月18日,该案在华为要求下被转至深圳司法机构,同时对3人的诉讼也由原来的不正当竞争上升到盗窃商业机密,并提请刑事立案。同时,沪科公司研发、销售、生产等一切活动都停止,相关的产品被禁止出售。

华为“新主张”引起轩然大波: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先把人拘捕,通过警察强行取证,手腕之强势令业内人士为之唏嘘。

至此,3个年轻人一直被关在监狱内,直到2003年的6月17日被正式批捕。一个创业的故事结束了,而几个大公司的竞争格局并没有在光传输行业中展开。

至今,华为的光传输在全球获得了市场份额第二的好成绩,而贝尔实验室再没有研发出类似的产品,UT斯达康也转战其他的产品。

冲突焦点

回到2001年11月,虽然焦点人物都在狱中,但是双方的争辩一直在继续。由于控方一直没有提出合理的证据,法庭一直没有开庭。

华为坚持认为,对方盗取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公司发言人傅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SDH光传输技术是华为自1995年就开始研制开发的,截至2001年10月公司已投入两亿多元的研发经费、1500多人的力量,并连续获得2001年、2002年国家科技进步奖。

在3位被告在华为工作时,分别同公司签订《员工聘用协议书》和《员工保密合同书》。合同中规定,员工有义务保证公司技术不外泄,在员工离职之后一年内不得去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

“正是因为沪科窃取了华为多年的劳动成果,前者才可能在一年之内研发出和华为水平相近的产品。沪科所涉及到的知识技术,等同于华为近6年的投资。”控方说。

法庭要求控方出示实物证据,以方便对该案件的鉴定。3被告出具了由中国科技法学会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坚持认为,压根儿就没有盗窃知识产权这回事,他们的东西不同于华为的产品。

但是,控方律师认为,这个产品的内部技术是最重要的,律师和法官都对此不甚了解,如果再把专家请到法庭上来,秩序将难以控制,而且专家之间的异见也容易误导法官。

是否构成了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辩论因此而持续达两年之久。据本刊记者了解,从2003年到2004年期间,一审曾经4次开庭,公安部两次涉入协调,最高检察院参与督办,还有人扬言美国驻中国大使馆也曾经介入斡旋。

一个涉及技术秘密的案子一推再推,直到被告在监狱里被关押了两年多之后,一审才结束。

2004年12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初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和刘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秦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3名被告当庭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此时,3个嫌疑人中的秦学军已经到了刑满释放的时间。一个案子审结的时候,案发人员已经接近刑期结束的时间,在押人员被扣押时间已经超过了国家的规定,其中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是否故意拖延?

“从2002年的11月21日被告被抓以后,整整9个月时间,控方没有给出一个说法。属于违法羁押。”辩方律师臧炜认为。他提供的理由是:本案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根据一些条款,这个案件的羁押期最长不超过 5个月。

辩护律师张志认为:控方在故意拖延时间。他说:“既然公诉机关将早已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而且经技术鉴定的产品实物作为支持本案的一个主要物证,那么为什么在长达近两年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物证仍不能提交法庭?”

华为公司的发言人傅军则表示,公司没有干涉办案过程,时间经历比较长是因为取证比较复杂。

一个现实是,3被告在杭州被抓押解回深圳之际,杭州警方以3人曾被UT斯达康以诈骗罪起诉,试图把被告留在杭州审理。但是后来公安部出面调解,警方遂不得已同意3人转到深圳接受审查。后来UT斯达康也撤销了对3人诈骗的起诉。

相关法律格局在形成

200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2005年5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沪科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为公司新闻发言人对这一判决表示满意,他称:“我们非常希望看到这样一个结果。”

跨国公司之间互相挖墙脚,已经司空见惯,诺基亚的很多研发人员都来自摩托罗拉,而摩托罗拉也去其他公司争取人才。微软在初期没有研发优势之时,比如在初期浏览器的研发过程中,在后来JAVA的研发过程中,也靠这种挖现成人才的方法迅速赶超对手。

在华为,这种挖人的方法也一直被使用。而从华为离职的员工,大部分去了中兴、UT斯达康、阿尔卡特、贝尔等直接竞争对手,但是华为都没有追究。即使内部人从华为出走后,独立创建的企业如港湾、尚阳科技等,也都没有和华为发生像沪科这样的正面冲突。但这次,华为狠下决心,并立志要把官司打赢,为什么?

“这是一种竞争手段,公司为了赢利,不择手段。”一个华为员工说。

一个研究光传输行业的人士说:其实这个官司涉及的技术不那么先进,如果从有经验的人里面找四五个出来开一个类似的公司,完全可以在相同的时间里研发出相同的产品,或者更好的。现在的技术和以前不同,在网络上很多地方提供现成的模块,不像以前每一个东西要自己研发。所以,他认为这个案子不是简单的侵权或者盗窃技术的问题。

因此,他认为这场官司由于背后涉及的商业利益可能非常巨大,因此会有这个过程和结局。官司能持续两年多时间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而多次涉及到公安部、甚至更高层,这些都能显示一个大公司可以调动资源的能力。而获得地方上近水楼台的便捷,已经成了官司双方所寻找的有力支架——华为公司发言人强调说:”沪科案的起诉方并不是华为,而是深圳南山区检察院,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因此由公诉机构提起诉讼。”

律师魏延亮对本刊分析说:刑事案和民事案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以量刑为主要惩罚手段,而后者则注重经济赔偿。前者在取证的过程中可以动用警察进行,而后者的取证则相对困难,只能依靠互相举证。他估计是华为认识到取证的困难,就撤销了对他们的民事诉讼,而改为刑事诉讼。而警察在逮捕王志骏3人时,就使用了强制的手段来获取证据。

“由于此案涉及到许多大公司,所以现金上的惩罚不容易达到效果。”他说。

魏律师还认为,知识产权的问题已经困扰很多公司,由于模仿抄袭等问题已经导致很多公司规模不能继续做大,同行业的竞争尤其激烈,比如在浙江一个地方的同种行业规模非常庞大,一般有几十个公司低层次竞争,互相模仿、压价,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这个官司将给很多公司树立一个榜样,将非常有利于本土大公司的形成。

他说,类似UT斯达康这样的海归公司则在与资源丰富的本土大公司之间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责任编辑 zhaohb musicemail#sohu.com TEL:(010)68476636-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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